修改计票规则——恢复弃权票的原初含义   

  • 小撮 2010年4月02日

    由于原来的标题对修改规则的含义起到了误导作用,因此我修改了一下。

    我提议修改投票表决的计票规则,弃权票不计入投票总数,只对赞成票和反对票进行比较。

    首先看一个例子。某次投票,计票如下:10人投票,赞成5,反对0,弃权5。按照现有规则,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简单分析一下:

    1、弃权者的本意是拿不准如何表态,不想让自己的表态影响投票结果。

    2、然而,按照现有的计票规则,不是让赞同票与反对票进行比较,而是让赞同票与反对票与弃权票加起来进行比较,这样设计的结果,弃权票的作用实质上等同于反对票。

    3、由1和2的对比得知,实质上的反对效果背离了弃权者不干预结果的愿望。

    4、修改规则,令弃权票不计入总数,是尊重而非违背了弃权者的愿望,也稀释了弃权票对投票结果的不当影响。

    5、我社目前处于制度规则创制时期,需要鼓励立法者的积极作为,而既有元规则体现了一种保守倾向,对立法行为起了抑制效果。

    附提案第一稿《用弃权无效破除老好人文化》

    这个提案源于半年前的一次演讲。

    去年10月24日,我在传知行听了袁天鹏的讲座——《公共事务议事规则》。袁天鹏是一个另类海归,在美留学期间得到了一本奇书《罗伯特议事规则》,如获至宝,认为找到了中国社会进步的钥匙,于是放弃了原本所研究的专业,回国专门从事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教中国人学开会。他的讲座令我大受启发。

    听讲座时我没有做记录,但这里有一篇文章基本上反映了袁天鹏的事迹及其主张。请大家先点击阅读一下:《南塘萝卜白菜规则》。

    文中有一段讲到弃权票问题,“村民开会表决有两个问题。一是有了提议,大部分不反对,也不支持,因为面子问题,怕得罪人,所以弃权多,这在农村非常普遍。还有一种,就是有人先发言,只要有人先支持,会议表决就会一边倒,顺大溜,能坚持个人意见的少。”一言以蔽之,“老好人文化”盛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让弃权票计入投票总数,那么弃权票的作用实质上等同于反对票,令一个动议被否决的概率增大,这种规则的缺陷,是放大了对公共事务不关心、不负责、不用心或不明白的成员的消极作用,让他们拖了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成员的后腿,对于整个群体的进取精神造成打击。为了避免这种消极作用,袁天鹏制订了弃权票不计入投票总数的规则,这个规则一执行,立杆见影,激励弃权者积极关注公共事务,明确表态,破除了老好人文化的消极影响。

    老好人文化不但存在于农村,在城市也一样,我们出走社也不能免俗。以前有过几次表决,虽然赞成票远远超过反对票,但弃权票太多,赞成票险些超不过半数而导致提案流产。

    因此,我们极有必要修改相应的投票规则,明确规定弃权票不计入投票总数。目前涉及的法度为《出走社宪政预备时期实施方案》、《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 小撮
    先对我上面的发言补充一句:Patch提的解决方案跟联合国大会的议事规则基本一致。

    然后,有一个技术细节,是出走社所特有的情况,需要详加讨论,以免未来发生争议。

    在计算投票率时,Patch提出,分母是“投票结束之际有投票权的总人数”。这样描述,是由于我社公民的投票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采取投票权时效制,将投票权与出走履历挂勾,超过100天不出走的公民自动中止投票权,因此,有投票权的总人数(M)是时刻变动中的,这给计算投票率带来一定的困难,必须规定一个时间点来加以计算。

    然而,数据库不可能记录每一个时间点的M,我们在访问投票页时看到的人数是在打开页面的瞬间由系统计算出来显示在页面的,理论上,这个数字在下一次打开网页时可能就变了。

    我们核算一次表决的投票率时,进行这一操作的时间很难保证就是投票结束的时刻。比如某一投票2010年4月7日17:00结束,此时有投票权人数为50人,而我们计算投票率的时间,可能是这一天的20:00。

    假如恰好在18:00,有1位公民未出走时间达到了100天从而失去投票权,而19:00,又1位公民由于同样原因失去了投票权。于是20:00查询到的有投票权的人数比17:00查询的少了2人,变成了48人。而这次表决的投票人数为24人。如果按照17:00的人数计算,这次表决投票率没达到一半,表决无效。而按照20:00查询到的人数计算,则投票率达到一半,表决有效。于是,由于这2个小时的时差,总人数少了2个人,一次本应无效的表决,变成了有效。

    当然,总人数也有增加的情况,比如,由于在17:00到20:00之间,一位开题人提交了结题报告,这个课题名单上有两位本来已超过100天不出走失去投票权的公民,由于这个报告的提交而恢复了投票权,于是总人数增加了。增加的结果,可能使得原本有效的表决变成了无效。

    如何解决这个技术问题呢,一种思路是写个程序来回溯历史上任何一个时间点的有投票权人数(Mt),不论我们在什么时间去查看,只要时间点确定,有投票权的人数也是确定的,但是,这个计算会消耗较多的系统资源,另一种思路,是把投票结束之际有投票权的人数(M2)写入数据库,但我不知道这个写数据的指令如何在预定的时间自动完成,当然,还有一种思路,跟第二个思路类似,也是把数据写入数据库,但是要改变一下分母的定义,把投票开始之际有投票权人数(M1)作为分母,这样,表决发起人提交表决时,系统计算出M1并写入数据库,是很容易实现的。

    我认为,投票开始之际有投票权人数(M1)与投票结束之际有投票权人数(M2),这两个数据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M这个数据是时刻变动的,在投票期限内,M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增加和减少的概率是相同的,有可能一个人在投完票之后失去了投票权,也有可能一个人在投票期限内恢复了投票权,因此,实际投票的名单,与投票开始之际有投票权的总名单,与投票结束之际的有投票权的总名单,很可能都不是包含关系,都会存在误差,不能得出M2比M2更真实的结论。

    这两者没有实质区别这个前提下,采用M1比M2更利于编程,更少消耗系统资源,因此,我倾向于选择M1。另外,在现实社会,至少在选举中,是以M1作为分母的,选民登记在先,投票在后,即使在投票进行期间,有选民死亡,总人数并不减掉。


    2010年4月07日
  • 小撮
    Patch的提议为解决弃权票的鸡肋困境提出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弃权票本是为了保证投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中立权而设立的,有了这个选项,投票者既能以投票功作体现知情和参与,又不必做非此即彼的痛苦决择。这是弃权作为一个过程和动作所蕴含的意义。

    但一旦投票完成,如何处理弃权票这个结果,却是一个让我们困惑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我们不将弃权票计入投票总数,则投弃权票对投票结果将不发生任何作用,投弃权票等于不投票,投了等于白投,这样可能令投弃权票者对投票的意义发生怀疑,从而降低公民对公共议题的参与热情。

    另一方面,如果在判定表决结果时将弃权票计入投票总数,则又会破坏弃权票的中立性,不论将其捆绑于反对票或赞成票,都违背了投票者的本意,并导致不公正。

    如何既让弃权票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又不让它发挥它不该发挥、也不愿发挥的作用,如何既尊重投弃权票者的劳动,又尊重弃权票的中立性从而保证计票结果的公正?

    引入投票率的概念,是一个巧妙的解决。

    一次表决,首先要满足投票率的门槛,才能有效。投票率=投票人数/有投票权的总人数。投票人数则是赞成、反对、弃权三种选项的总和。

    其次,当表决超过了投票率门槛之后,计算表决结果时,则将弃权票排除在外,只对赞成和反对票进行计算。

    经过这样的处理,弃权票将与不投票产生质的区别,投弃权票还是不投票,将决定一次表决是否有效,少投一张票,哪怕是弃权票,都能让一次表决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投票率从而宣告无效,这样便保证了表决的参与度,一个没有得到广泛参与的议题,无法在少数人手中表决通过。
    2010年4月07日
  • Zodiac
    网络匿名投票,根本就没有什么老好人的成长土壤,所以小撮最初的说法确实欠妥,没必要再沿那个思路分析了。
     
    如果非要揣摩一下弃权票的目的和意义,我觉得是个很复杂的事儿,已经提出的各种可能远远不够,没想好、没兴趣、不理解、犹豫中、根据现有规则想反对不忍心等等也许都是弃权票的初衷,应该还有更多。例如:也肯定应该有相当一部分投弃权票的是这个原因:不想直接影响投票结果。这种情况,非要计入分母的话,就违背了人家的原意了嘛。
     
    patch的设最低投票率的想法我赞同,在三千里同学的帖子回复里也表达了类似的想法。
     
    2010年4月06日
  • patch
    1、我社现行的表决制度,只规定了赞成票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就算通过,而没有规定最低投票率。如果不对投票人数作最低要求的话,有可能造成在大批有投票权者不投票的情况下,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不一定代表全体中的多数,甚至少数人就可以作出决定。

    2、小撮这个提议实质上是取消了弃权票的实际作用,弃权票如果被排除在计算是否通过的票数之外,就对表决失去意义,与不投票的实际作用没有区别。如果做了这样的修改后,有可能使实际投票率进一步下降,投票结果的代表性会进一步降低。

    3、为减少这种危险,规定最低投票率应该是必要的。而投票率的计算,应该是包括那些具有决定力的票数(能够影响表决结果的票数)。如果弃权票被排除在表决结果的计算之外,那么也就不应计入投票率中,反之,如果弃权票发挥了反对或赞成的作用,就应该计入投票率。我建议最低投票率为投票截止时有投票权总人数的一半。

    4、如果有最低投票率的限制,我觉得弃权票不计入表决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2010年4月06日
  • 此人已离开出走社

    soso0:5条回复,显示是7条。记得,鬼道开的题那次,也是误显示。是不是有bug?

    我弄明白了,从word粘贴上的文章在回复中发不出去,但会记一次回复。从记事本中粘贴过去就没事了。

    2010年4月05日
  • 小撮

    我不赞同把弃权等同于反对这种理解。

    弃权就是弃权,既不是反对,也不是赞同。

    我们可以规定正方超过半数,则视为正方赢。如此,则弃权归入反方。

    我们也可以规定反方超过半数,则视为反对通过。如此,则弃权归入正方。

    对于一个命题来说,反对和赞同双方是平等的,为什么要对反方优先呢。

    如果说将非赞成票(弃权和反对)捆绑在一起,要求赞成票超过它们才算数,那么为什么不能把非反对票(弃权和赞同)捆绑在一起,要求反对票超过它们才算数呢。

    实际上,我们脑子里事先存在着一个反对推定,潜意识里把反对设置成了默认值,才会推导出反对优先的合理性。

    如果我们不用赞成、反对这样的选项,而采用A、B单选,可能更容易理解这个逻辑问题。

    如果解决某事只有A、B两方案,5个人决策,2人选A,1人选B,2人弃权。那么,如果按照过半数通过的标准,A没有超过半数,A未通过;同样,B也没有超过半数,B也没有通过。为什么只能否认A不能否认B呢。否认A的逻辑,同样施用于否认B,如果不把弃权刨出来,就陷入了逻辑悖论。这种情况下,只有直接用A和B比较,才能得到合乎逻辑的答案。

    当然,如果A、B相等,就只好重新投票了,这是另一回事,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

    2010年4月05日
  • 问道

    我反对

    关于弃权票的含义,小撮认为是中立,即不赞同也不反对,我谈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充分阅读了提案之后如果认为提案非常正确,自然就会投赞同票,如果认为提案不可取自然就会投反对票,还有第三种情况发生,就是认为提案许多方面没有问题,但在另外的方面存在问题,这样不论投赞成票还是投弃权票都是一种错误的表达,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弃权。这种情况下的弃权票的含义实际上是部分的反对。
    还有一些情况也会发生投弃权票,比如投票者没有对提案形成明确的看法,一时拿不定主意,如果非要他们在短期内做个选择的话,他们会投弃权票。这种情况下弃权票的含义是不确定的,一段时间以后,经过投票者深思后可能会赞同也可能会反对,也就是说弃权票代表的是一种不确定的意见,那种意见有可能是反对。
    我认为弃权本身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观点,是不可以取消的,弃权不代表完全的赞同,也不表示完全的反对,忽略弃权票的存在,只比较赞同票与反对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社区的法律设否应当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
    我们提出的提案大多会成为社区的法律,这些法律需要社区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对全体成员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反对的和弃权的也要遵守。那么这样的法律应当代表全体成员的利益,理应得到参与投票公民绝大多数的通过,至少应当是半数以上公民的通过。也就是说赞成的公民数量应当超过弃权票与反对票的合计才能通过。

    我的建议
    在赞成反对弃权之外增加暂时不投票选项,比如“我再想想”让不想参加投票的人有个选择,也可以让那些想再考虑一下再投票的公民有个思考的时间。

     

    2010年4月05日
  • 小撮

    弃权这个选项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取消。

    赞成是一种态度,反对是一种态度,中立也是一种态度。

    因此,弃权票不是不表态,而是表态中立。

    弃权票与不投票的区别在于,前者表态,后者不表态,前者是一种参与方式,后者则是不参与。

    弃权票的设置,意味着对中立权的尊重,而非强迫人们做非此即彼的选择。

    取消弃权票,则是不允许人们参与但中立,强迫人们要么做非此即彼的选择,要么不参与。

    我们既要尊重人们的参与权,又要尊重人们的中立权,既要允许人们投弃权票,又要在计票时准确反映其中立的立场。

     

    2010年4月04日
  •   如题提议修改投票表决的计票规则,就只讲计票规则。


     应投票,实投票,——实投票占应投票人半数议案方能有效,

     出走投票分成,赞成,反对,弃权三个选法。

     请注意弃权票占了实投票的名额。票数理所当然应被统计在内。

      例子

      例一
     某次投票,计票如下:10人投票,赞成5,反对0,弃权5。按照现有规则,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例某次投票,计票如下:10人投票,赞成0,反对5,弃权5。按照现有规则,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例二

     某议案 投票总数10 赞成4 反对3 弃权3  那么议案赞成票没有超过50%,没有通过,弃权票=反对票

     某议案 投票总数10 赞成3 反对4 弃权3  那么议案赞成票没有超过50%,没有通过,弃权票=反对票

     例三
    某次投票,计票如下:10人投票,赞成1,反对1,弃权8。按照现有规则,赞成票、反对票均没有超过半数,提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从上面例子里看到弃权票的几个例子。赞成票反对票投票中均没有超过半数,提案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把弃权票挑出去也是个玩法,10人投票,赞成1,反对0,弃权9。提案一票赞成通过也是可能。

    结语:

    少数服从多数,得票过超过50%获胜是铁门槛。一次投票因持中立的同学多,有了出乎意料结果。铁门槛受到质疑。俺以为提案没有通过只能从提案本身多找原因,需要对立双方寻求大家的认知。而非寻找砍掉铁门槛的办法。


    当然投票也有另一办法。没有弃权票,投票只有赞成、反对两种。

     

    2010年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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