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决议:修订《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2.2.5、快速决议程序   

  • 刘全 2013年7月30日

    2.2.5.1、定义:不经过动议、提案、草案程序,议员或社长直接在社区议事会表决区发布决议案,以一周为限,由议员投票表决,依《出走社投票通则》投票有效且符合绝对多数通过标准后,决议案通过生效,并按照2.2.4颁布。投票结果适用2.2.3.2条。

    建议:把其中的 “绝对多数” 修改为 “简单多数”。

    理由: 比如社长任命理事,按照以前的流程,最后表决时只需简单多数通过即可,而如果启动快速表决程序,则需要绝对多数,这显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真正需要绝对多数投票通过的 我认为必须满足非常重要的特点,比如修改《出走社宪章》。因此,没必要区别对待。

     

    您是否赞同该决议案?

    结束时间:2013-08-06 17:14

    应投12人,实投13人 已结束

    类别:议会表决

    资格:众议员,参议员

    官方性质 记名 不直播

    8 61%
    2 15%
    3r 23%
  • 刘全

    请看我在 2013-8-7 10:40:10 的发言<$1$3

    2013年8月09日
  • 南瓜叶

    无效票的依据是什么?

    2013年8月09日
  • 刘全

    更正:扣除无效票两张(路郎、不周山,他俩都投了赞成票),最后的赞成率是6/8,大于绝对多数2/3。

    因此,我宣布该快速决议获得通过,请社长在出走法度栏目颁布。

    2013年8月08日
  • 刘全

    是啊,当时发布时,我想当然的以为 系统会自动过滤掉没有投票权的议员,12个投票的都是真正拥有投票权的议员(我并没有去核对谁是投票期间上任的) 

    很明显这里存在冲突了。问题是:谁来释法?议事会还是仲裁会?

    2013年8月07日
  • 穿山癸

    @众议员刘全

    本案投票期间上任的新议员中没有天马。

    即便按照你新议员无投票权/投票无效的说法,你在2013-8-5 22:05:12提前发布的投票结果也是不准确的。

    2013年8月07日
  • 刘全

    to 社长穿山癸 ( cc 各位议员 )

    这次的总投票率是13/12,大于1了,这不正常。我认为要么修改《出走社投票通则》(去掉 “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 这几个字),要么就必须明确 “新议员在投票期间上任,没有投票权”。我赞同后一种办法。这需要仲裁会来释法?

    有个生活中的例子:股权登记日 --- 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或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分红、参与配股或具有投票权利,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也就是说,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仍持有或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的投资者是可以享有此次分红或参与此次配股或参加此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这部分股东名册由证券登记公司统计在案,届时将所应送的红股、现金红利或者配股权划到这部分股东的帐上。也就是过了股权登记日而持有股票的人,就不能参加股东大会的投票了。

    以此类推,新议员在投票期间上任,没有投票权(或者说即使投票,也属无效票,不应计入),也就是说 路郎、不周山的投票应属无效(因为他俩的上任时间刚好在投票开始之后)

    2013年8月07日
  • 穿山癸

    @众议员刘全

    在执事授权之前,新议员只是当选,并无任何议事会里的权力,获得投票权是在被授权之后。此时如有正在投票的议案,ta将受到投票提示并且可以行使投票权力。在新老议员更替期间,所有在职者都有投票权,的确是可能发生投票率计算分子大于分母的现象。但当你发现投票人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开始之际有投票权人数时,并不意味着你认为的有投票权的议员已经全部投票完毕,具体是哪些议员已经完成投票,你是可以查证的。

    你能提前宣布投票结果的条件是:确认全体议员(无投票权的除外)已经投票完毕,中止投票(此时所有社民都能查验投票结果)。

    你在2013-8-5 22:05:12(服务器时间,下同)提前发布投票结果时,投票尚未结束(查看结果显示“你已投过票”,不是“投票已结束”或“投票已中止”),到投票正式截止时间2013-8-6 17:14:05之前,未投票的议员和其他社民是无法看到投票结果的。

    现在,投票正式截止时间2013-8-6 17:14:05已过,才是你发布投票结果的正确时间,你应当发布最终的投票结果。

    2013年8月06日
  • 刘全

    TO 社长穿山癸

    我之所以提前宣布,是因为当时(昨天)看见投票人数已到12人,与  “投票开始之际12人有投票权” 一致,所以我认为有投票权的议员都已投票完毕!

    另外,新议员在投票期间上任,没有投票权;否则的话就与《出走社投票通则》的计算方法冲突了 ---  可能会产生分子大于分母的现象,比如  “四、总投票率=投票总人数/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

     

    2013年8月06日
  • 穿山癸

    新议员未就任时,自然不计入投票开始时系统记录的有投票权成员总数。但在投票期间新议员上任了,自然也就有投票权。

    注意本案的投票开始时间是 2013-7-30 17:14:05。当时新任参议员路郎(2013-7-30 19:24:56)、不周山(2013-7-30 19:23:39)还未就职。

    按照众议员刘全的说法,“新任议员是被不计算内的,因此也就没有投票权。”那么路郎和不周山的投票是否无效?

    我2013-8-6 12:29:01的回复,是想指出众议员刘全提前宣布选举结果是有问题的,应该等到所有议员都投票后(如果投票仍未到期,可以中止投票)才能宣布结果。

    实际上不管如何考虑,本案获得通过都是没有问题的。但得到的答复让我意外。

    2013年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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