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请社民发言   

  • 穿山癸 2012年6月06日

    说明:调查发起人将本人发布在出走会所主栏目,是想得到尽可能多的社民意见,而且根据《出走社栏目定位》只有这里才对全体社民开放访问权;至于发言权,请查阅《出走社社民分级方案》。以下是正文: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请社民发言
     
    近期出走社发生了几个投诉事件,社区理事会相应作出了判处,也有判处被提交到社区仲裁会等候仲裁。因为这些事件,社区发生了争执,出现在社区微博、投诉文章和出走会所栏目文章以及它们的回复里,很多社民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充满了火药味。
     
    导致以上事件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一个《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以下简称《决议案》),其内容如下:
     
    为解决涉性言论可能带来的价值观冲突和人际争端,本社全面禁止涉性言论:包括关于性生理、性技巧、性心理、性社会学、性文化学的话题以及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
     
    在操作层面,对上述言论适用《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以及“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加以处理。
     
    当对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的认定存在困难时,社区执法人员(社长、理事)可在公民大会发起民意调查,当民意调查中超过2/3的被调查者认为该表述属于以性为喻体的隐喻表述时,则认定成立。
     
    此下是表决选项及表决结果,全部都在 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3290里,是2008年12月24日由社长小撮发起民意调查、2008年12月31日由公民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当时总共有33位社区公民投票,赞同票17,反对票8,弃权票8,总体赞同率只有52%,可见在当初就充满了争议。具体的争议在议题《请讨论一下关于性话题的出走社官方解决方案》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3255及以下相关链接里:
     
     
    《决议案》是一部出走法度吗?好像不是,因为它没有出现在出走社网站《出走法度》栏目https://cuzo.sanzhi.org.cn/list.asp?classid=71里,要直接找到它很不容易;又好像是,因为近来有社民依据它进行投诉、理事会依据它进行判处。
     
    根据《决议案》,涉案言论在操作层面适用《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2“第七条 禁止发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以及“第十二条 禁止发布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因此,在我看来,它是涉及上述法案条款的具体操作细则。
     
    因为近期的这些事件及其结果,社长小撮在社区议事会议题区发布提议《提请议事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697,认为《决议案》是荒谬的,议题的标题清楚地表明:要彻底废除《决议案》。立法艰难,废法就该这么容易?万一废不掉怎么办呢?
     
    《决议案》在过去的时间里,是否起到过避免发表该法案界定的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论”、“与栏目定位不符的帖子”的作用?这个无法统计,因为它的存在,可能有人慑于处罚,没敢发布涉案言论。
     
    请注意,在社长发布提议的社区议事会议题区里,有资格发表意见的只有区区15名议员。《决议案》的存与废就应该由那15名议员决定吗?
     
    《决议案》本质上是一个关于社民言论自由的决议案。那15名议员是否应该听一听全体社区公民、甚至还有社区居民——我相信,居民也有可能发表涉案言论,而很多居民将来会成为公民——的意见?
     
    大家知道,出走社已经进入宪政时代,法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采取议事会的参众议员代议制度。但这些议员是不是应该根据民意作出决定,他们又通过什么渠道听取民愿?
     
    请了解《决议案》的来龙去脉,请分析涉案言论能否用其他现有法度界定并处理,例如但不限于,《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第十二条,以及《出走社栏目定位》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27
     
    请了解社长小撮关于“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理由以及参众议员们发表的意见。
     
     
    如果彻底废除《决议案》,我们能否依据《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七条和第十二条规范涉案言论、对涉案言论执法?
     
    如果完全保留《决议案》,我们能否减少乃至避免涉案言论在操作层面产生荒谬的后果?
     
    我们能否修订《决议案》,从而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社民的言论自由,又能避免我们不喜欢看到的某些涉性话题,并且能减少乃至避免荒谬后果的产生?如何修订?
     
    这个《决议案》,保留现状或经过修改,可否归并到其他现有法度(如《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中去?
     
     
    请你,在本文后边留下回复,表达你的意见。请只针对事件本身发表你的意见和建议,请不要在回复里针对任何其他人。
     
    请你,如果不愿意公开发表意见,向你信任的议员发送私信,表达你的看法。
     
    请你,如果不愿意采取上列方式表达,在我的社区档案里找到我的站外邮箱,给我发邮件。提醒你在那里务必注明你的社名。
     
    请你,投票下面的民意调查,表达你的取舍。这个投票如果没有到达设定期限的情况下,将在社长小撮的《提请议事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进入表决区投票结束前48小时内中止,以便整理调查结果。请注意,这个投票只有第一个选项表达你要求在废除《决议案》的表决中选择“同意”,其他选项都是要求选择“反对”。
     
     
    谢谢你的参与和你的宝贵意见。
     
    我本人,作为一名议员,将根据你的意见在未来涉案的表决中投票。
     
    愿出走社更美好,越来越美好,是每一个认同出走社的社民的乐园。
     

    《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我认为:

    结束时间:2012-06-20 12:32

    应投0人,实投66人 已结束

    类别:问卷调查

    资格:社区居民以上

    民间性质 不记名 直播

    13票 19%
    1票 1%
    31票 46%
    8票 12%
    13票 19%
  • 穿山癸

    更详尽的结果分析已经另文发布,请移步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933

    2012年6月21日
  • 穿山癸

     投票结果

    投票题目:《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我认为: 
    1. 它是一部恶法,必须彻底废除 票数:13  20%
    2. 它是一部好法,必须完整保留 票数:1  2%
    3. 它有缺陷,应该修订后继续实施 票数:31  47%
    4. 无需修订,可直接归并到其他现有法度 票数:8  12%
    5. 需要修订,然后归并到其他现有法度 票数:13  20%

      投票已过期! 

    2012年6月20日
  • 穿山癸

    【社长小撮】《关于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决议(草案)https://cuzo.sanzhi.org.cn/index.php?m=topic&a=detail&tid=8777》投票期限截止到2012-6-22 12:22:47。根据“《提请议事会废除《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进入表决区投票结束前48小时内中止”的设定,本投票将于2012-6-20 12:22:47稍后的某个时分人为中止。敬请愿意但尚未对本调查(《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的存与废:请社民发言)发表意见或投票的社民,在上述时间之前完成本调查。

    谢谢参与!

    本人将在整理调查结果后,根据多数社民的意愿,在议事会相关决议案中投票。

    2012年6月18日
  • 穿山癸

    因为这个民意调查采用非实时计票方式,发起人不知道有什么人(公民、居民?包括嘉宾吗?)投票,多少人投票,更不知道各选项的得票数。按照投票的初始设定(网站代码初始设置),社区公民有权投票应是毫无疑义的。请尝试过投票的居民、嘉宾跟贴回复一下,您能否投票?请不要公开您的具体选择,居民、嘉宾各有一个回复就足够了。谢谢。

    2012年6月13日
  • chenyi

    这部法案有问题,但也说不上是恶法。在立法当初的环境中,它的确可以有效减少争议,降低网站管理的工作量。现在,出走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执法和司法体系,可以脱离对这样一刀切发案的依赖性。

    2012年6月11日
  • 山蚁

    如果一部法度的执行难度和成本高于它所限制行为出现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害,那么这样的法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立法大都是有无法可依的伤害案例在先的,像“违背公序良俗”这种难以客观清晰界定的行为,还有涉性言论等,应该由某一次的具体伤害或者损害事件为始,形成判案,以后可以参考适用和完善。。鉴于出走社的规模和社区生活的领域有限,建议除了宪章等重要骨架性法度之外,其他难以简单、高效、客观地制定成文法规定的领域,均当以案例法为主。。这样反而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和社民参政议政成本,,,出走社现在的法度已嫌稍了,本人诚言非本次“决议案”事件翻阅,实不知三四。。

     

    2012年6月08日
  • 南瓜叶

    上述疑问已经由凌乱解决,藏得够深。《出走社网络行为规范》第一条回复。

    小撮    2009-1-3 12:12:42

    2008-12-31《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由公民大会表决通过,作为本法度的解释性文件。

     

    2012年6月08日
  • 南瓜叶

    弱弱的问一句《关于涉性言论的决议案》是何时颁布的?何时生效的?

    颁布、生效的时间点是如何判定的?

    在出走法度栏目https://cuzo.sanzhi.org.cn/list.asp?classid=71你是否曾见过她的身影?

    2012年6月08日
  • 凌乱

    回我的上一条回复,我不懂装懂了,原来这个讨论期是很长滴,先是对提案讨论,然后对决议草案讨论,最后才是正式表决。

    那么现在讨论的时间还很长呢。

     

     
    《出走社公共机构组织办法》
    (1)提案:
    B、社长可直接向议事会提案,不经过动议阶段。
    (2)讨论:
    A、提案生效后,以一周为限,由议员在提案帖后面以回复方式公开进行。
    B、 一周以后,由提案者整理讨论结果,撰写决议草案。决议草案须在“社区议事会”栏目公示一周(若问题较复杂,争议较大,提案者可决定延长公示一周),征求修改意见。
    C、决议草案内容不得超出提案涉及的议题范围,解决办法可与原提案不同。
    D、决议草案公示过程中,议员提出的修改意见,提案者可以在直接采纳、直接否决和通过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三种方式择一,若发起小型投票来决定,提案者须根据《出走社投票通则》事先约定投票规则。
    E、对决议草案特定条款或者决议草案是否超出提案涉及议题范围提出异议的议员,可要求就异议主题投票,若附议者达到5人,则提案者必须发起投票解决争议。
    (3)表决:
    2012年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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